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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孤独死”后遗产充公 监护困境何解?


2025年12月30日12:48 caixin.com

上海46岁女士“孤独死”后遗产充公 监护困境何解?

这一极端个案,折射出少子化与家庭结构变迁背景下个体与社会支持系统的脆弱性,相关法律与实践衔接的空白亦引发持续讨论

资料图:独自坐在家中床边的老年人。图:视觉中国

未在生前指定监护人、亦无法定继承人,46岁独居上海的蒋女士突发疾病离世,其生前紧急就医、遗产处置及安葬事宜接连遭遇现实困境——紧急抢救时“有钱难用”,身后无法“用自己的钱购买墓地”,遗产面临“收归国有”的可能。事件持续引发社会讨论,更激起独居群体对意定监护和遗嘱制度前所未有的关注与焦虑。

“最近很多人都在找我咨询医疗预嘱的事情。”意定监护服务行业从业者、广州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理事长蔡盛告诉记者,这段时间不少40多岁的单身独居或“丁克”人士找到他,希望通过医疗预嘱,避免发生紧急就医时无法动用个人财产的窘境,“很多公众认为这是一个医疗预嘱的安排,但实际上医疗预嘱本身是解决医疗决策问题,解决不了医疗过程中或是失能失智情况下财产管理的问题,更完整的规划还要加入意定监护,将医疗决策和财产管理一并考虑。”

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(下称“律维银龄”)执行主任陈亚辉接到的咨询也成倍增长。不少老人为避免陷入同样困境,找到村居委、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咨询,最后转介到他所在的意定监护服务机构。咨询者不仅有陷入焦虑的独居老人,还有政府部门,“因为很多老人开始咨询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和当地的民政部门了。”

蒋女士的遭遇绝非孤例。当下社会,独居人士、空巢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多。身边无人照管、因无监护人签字无法住进养老院、重大医疗决策无人做决定、身后事无人料理……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或独居人士面临监护缺失难题。

记者此前报道,目前国内初步建立了成年监护法律制度,但服务体系建设却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,各方承担何种职责,如何明晰界定,都还处在探索阶段,而这需要顶层设计。

“蒋女士的事件也提示中国老龄少子化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,这是我们以前没有面对,但是现在必须面对的事。”受访者呼吁,尽快完善监护服务体系,以更好满足未来日益增长的监护困境人群的需求。

紧急就医“有钱难用”

据看看新闻报道,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、未婚无子女,身边没有近亲属。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,被公司同事紧急送医。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,其在上海的远房表弟吴先生接到消息后赶到现场签字,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。

之后近两个月的治疗中,蒋女士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。因陷入昏迷状态,她的存款无法动用以支付医疗费用,曾购买的重疾险一时无法理赔。吴先生向属地居委求助,居委在与银行、保险公司等多方接触后也屡屡碰壁,最终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成为蒋女士的监护人。

蒋女士有保险、有存款,为何无法支付医疗费用?“原因在于监护缺位。”蔡盛分析,蒋女士昏迷或无法自主表示意思时,需要监护人为其代行权利,远房亲戚吴先生不在法定监护人序列,蒋女士也没有提前规划,指定其他亲属或居委作为意定监护人。

民法典针对此类情形,规定了公职监护制度,即由民政部门或具备资格的村委会、居委会担任“兜底”监护人。“在蒋女士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居委履行了临时兜底监护职责。”蔡盛说。

陈亚辉告诉记者,在人民法院做出指定监护人裁判前,如果老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紧急状态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31条,居委会、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担任临时监护人,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安全,无需等待法院授权。但实践中如果涉重大法律事务代理或人身财产保护,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监护权,这样操作相对比较稳妥。

“从蒋女士的案例可以看到,临时监护实际上解决不了突发情况的应急问题。”蔡盛强调,居委会若要成为正式监护人,还要通过法院认定程序,从实践来看,走完这样一个流程通常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。

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,已牵头联合司法、法院等多方,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,推动问题的解决。

诸多细节问题尚待厘清。“比如临时监护何时启动、需要满足哪些启动条件?像蒋女士这种情况,如果突发疾病,进了医院,那个时候是谁去向有关部门提起这样一个程序?再比如,应对紧急情况,临时监护是否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,有限动用她的财产?”蔡盛认为,通过制定单一指引文件或许仍难以系统性解决问题,应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监护制度以及监督保障体系。

于个体而言,提前规划仍是更好的选择。“疾病与意外不会因为一个人年轻就不发生,不一定要到五六十岁才考虑这些问题。”蔡盛建议,对于独居或孤寡人士,身边没有人能帮他解决突发情况时,需要提前考虑做意定监护的规划。

有别于法定监护,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提前指定监护人,可以是亲属、朋友、邻居、社会组织甚至信托机构,确保在部分丧失行为能力、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比如罹患阿尔茨海默病、严重中风等情况或其他情况下,有人为其安排养老机构、支付费用、处理医疗事务、帮助管理财产等。“意定监护实质上赋予了监护人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。”陈亚辉说。

但现实中,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并不高。据看看新闻报道,居委会尝试联系了蒋女士的其他亲人,其姑姑远在外省且已离世,姑姑的子女不愿担任其监护人。

“我们很多咨询个案里面,很多人会发现不管是找亲属还是找朋友,他们可能都会出于无法承担责任或者是风险太大的顾虑,没有办法答应做监护人。”蔡盛说,目前有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监护服务,承载监护职责,但社会认知度并不高,尚未触及有需求人群。身后事成难题

遗憾的是,1214日,蒋女士病情突然恶化离世。围绕蒋女士身后事的料理,吴先生与属地居委出现分歧。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,但未获居委认可。

蒋女士身故后,远房亲戚吴先生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,无法提起蒋女士遗产管理程序。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,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。《民法典》第1145条规定: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

对于蒋女士遗产处置,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发布微博称,经初步核查,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。1222日,居委会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,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,确保当天受理立案。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,将依法清理遗产、处理债权债务;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,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,让温暖得以延续。

“那我说遗产继承,她的钱用在她身上,也是合理的。我说买个墓地,总有必要的吧,王书记说不可能的,顶多给她海葬……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,我想谁碰到,谁都有可能想不太通。”吴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。

当前对于丧葬支出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,缺乏明确法律依据。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,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,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,需法院审理后确定,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。

这虽于法有据,于情却显得冰冷。“将蒋女士存款用于购买墓地,这是很朴素的、符合公序良俗的一个基本需求,也是出于人格尊严的考虑。”陈亚辉介绍,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无主继承的案例,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案例也不少见,新的社会变化赋予了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新的角色,各方在适应这样的角色过程中应有更多人性化考量。

受访者均建议,有需要人士可以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作如下安排:设立“委托代理+意定监护”方案,且有必要加入医疗预嘱,实现尊严医疗;订立遗嘱,除常规的财产分配,重点可对遗产管理与身后事进行安排。

蔡盛介绍,虽然意定监护更多解决生前人身事务、财产管理、权益保障、医疗决定等有关事宜的安排,但对于财产处理和丧葬安排等身后事的安排,意定监护制度也有延伸管理的作用。

“虽然大家约定俗成,将身后事都写入意定监护协议,但严谨来说身后事务处理应该属于特别授权,与监护是两回事。”陈亚辉介绍,近期律维银龄在一个案例中通过创新性方式,解决委托人身后事处理事宜。一位失独老人的老伴多年前离世,他与律维银龄签署委托代理+意定监护协议后,又签署了一份《身后事务特别授权书》,授权机构处理自己身后事的方方面面,例如户口注销、社保结算、申领死亡证明、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偿金,以及举办遗体告别仪式、火化安葬、定期祭奠,保障全生命周期权益。

“可以说,每一个真实案例都在推动行业向前发展。”陈亚辉认为,业界自行探索的同时,从根本上监护体系的搭建还呼唤整体性的制度设计。

1221日,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微博发布消息称,相关善后工作正带着敬意与温度稳步推进,全力守护逝者尊严、保障相关权益。对于丧事办理,蒋女士所在居委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、远亲联系,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,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,送逝者安详最后一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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